徵收權與 AI 資料中心基礎建設
征收權與 AI 資料中心基礎建設
電網擴張與徵收權
電力公司正利用徵收權取得傳輸線用地,以支援 AI 資料中心的快速擴張。此趨勢受到 AI 基礎設施龐大能源需求的推動,2024 年 AI 基礎設施已佔美國總用電量超過 4%。隨著更多中心的建設——目前已有超過 3,000 座中心在營運,另有 1,500 座正在開發中——對電網的壓力威脅到整體可靠性,因而需要建設新的高壓傳輸線。
徵收權的法律框架
徵收權是政府在符合《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徵收條款的兩項憲法要求下,無需所有人同意即可取得私人財產的權力:
- 公共用途:必須為有益公共的目的而取得財產。
- 公正補償:必須向土地所有人提供公平的補償金。
雖然聯邦政府可以發起此類行動,但大多數由州與地方政府執行。許多州將此權力委託給「公共運輸業者」,如電力與自來水事業。然而,公共運輸業者的定義因州而異。例如,德州最高法院裁定,專案必須服務公共,且不能僅為建設者自身使用才能符合資格。
「公共用途」標準與法律先例
「公共用途」的詮釋在聯邦法院中趨向寬鬆,而在部分州法院則較為嚴格。
聯邦詮釋
在 2005 年 Kelo 訴新倫敦市(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僅以經濟發展為目的亦可構成公共用途,允許徵收私人住宅以供私人開發。此判決引發廣泛反彈,導致 45 個州制定徵收權改革法,以限制此類徵收。
州層面的限制
包括密西根州、俄亥俄州與奧克拉荷馬州在內的多個州最高法院明確禁止將私人財產徵收後轉讓給另一私人以僅供經濟發展使用。因此,土地所有人在州法院挑戰徵收行動的成功機會,往往高於在聯邦法院。
公用事業特定先例
法院普遍允許電力公司行使徵收權。南達科他州與佛蒙特州的最高法院均肯定電力公司基於提升電網可靠性與為州內客戶供電的理由進行徵收,視為有效的公共用途。然而,1984 年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則因傳輸線將延伸至路易斯安那州且未惠及任何密西西比州客戶,而駁回徵收訴訟。
對資料中心基礎建設的影響
徵收土地用於 AI 資料中心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受益對象。如果傳輸線被定位為確保州內客戶電網可靠性的手段,通常會被視為公共用途而獲得支持。相反地,若傳輸線僅服務單一私人資料中心且未提供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人可能有法律挑戰的依據。
社群與產業觀點
AI 基礎設施的推動在國家戰略目標與地方社群利益之間形成了分歧。
公眾反對
民調顯示,七成美國人反對在其社區建設 AI 資料中心。主要顧慮包括:
- 公用事業費用上升
- 環境污染與噪音
- 綠地流失
- 高水電消耗
技術與經濟辯論
產業討論凸顯了土地取得障礙與技術能力之間的張力。有觀點認為,美國缺乏將電力從「風帶」(德州潘哈德至加拿大)傳輸至加州或中西部高負載區域所需的超高壓直流線路,且土地取得——而非技術本身——是主要瓶頸。
相對地,批評者認為徵收權被濫用以推動「投機泡沫」,將私人資本置於住房或公共交通等必要基礎建設之上。有觀察者指出,AI 計算需求的感知可能被過度誇大,並舉例說某些專案更像是公關活動而非真實的計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