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美元行權錯誤:NVIDIA早期期權的警示故事

未受監控文件的代價

NVIDIA早期顧問之一發現,他1993年的股票期權協議中存在差異,這可能使他額外獲得數百萬股股票,如今價值約為十億美元。然而,由於此錯誤近30年未被識別和挑戰,因時效法則,該主張已無法律效力。

1993年協議與技術貢獻

1993年,由創辦人Jensen Huang、Curtis Priem和Chris Malachowsky邀請,Eric Gullichsen加入NVIDIA技術顧問委員會。Gullichsen的主要技術貢獻是快速實現雙二次紋理映射(詳見US5796426A),Curtis Priem認為這正是NVIDIA首款產品NV1的關鍵差異點。

作為其顧問職責的一部分,Gullichsen獲得了25,000股期權。簽署的期權協議規定,這些股份將以每季分期行權,使所有股份在授予日起一年內完全行權。

行權差異

1996年4月,NVIDIA的財務長致信Gullichsen,表示其25,000股期權中已有15,625股行權,並要求其執行。Gullichsen執行了這些股份,且未進一步質疑數量。

直到2024年重新審閱文件時,Gullichsen才發現其中存在數學矛盾:

  • 協議內容: 規定一年內完全行權。
  • 財務長來信: 通知他15,625股(總數的62.5%),恰好符合十個季度後的四年行權計畫。

由於NVIDIA累計480倍的股票拆分,遺失的9,375股如今將代表4,500,000股。

法律解決與時效法則

儘管Gullichsen聘請了Steyer Lowenthal與Korein Tillery的法律顧問,但試圖追回股份的嘗試失敗。雖然NVIDIA未否認原始期權協議的真實性,但公司法律顧問(Cooley)堅持主張該請求已逾時效。

對此情況的法律分析顯示了幾個障礙:

  • 時效法則: 主要障礙。由於差異發生於1996年且數十年未被挑戰,提起違約訴訟的時效已過。
  • 期權到期: 如社群討論所指出,股票期權通常有到期日。若未在到期日執行,即使行權計算有誤,股份權利亦隨之消失。
  • 行政錯誤與意圖: 有人認為,要約與文件之間的差異可能只是行政錯誤,法院在結果為極端意外之財(例如因打字錯誤而獲得十億美元)時,通常不願強制執行。

社群見解的綜合

關於此案的討論突顯了早期階段股權的脆弱性,以及主動資產管理的重要性。

持有人的責任

許多觀察者認為,證明與行動的責任在於個人。一位留言者指出:

"你最終必須主張你的合約權利。你的股票期權有到期日,而你未在期限內執行……這個問題早在1996年就已結束。"

損害的性質

一些技術分析師指出,即使訴訟成功,賠償金額也可能不是股票當前市場價值。若違約發生於1996年,法院可能僅會判給違約當時的股份價值加上利息,而非2026年的估值。

與「比特幣百萬富翁」的類比

此情況常被與那些遺失早期比特幣錢包私鑰的人相提並論。價值在帳本上理論上存在,但因維護失敗或未及時行動,實際上無法取得。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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